饲料进口登记:
进口登记依据:农业部2014年第2号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款规定:“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向农业部申请进口登记,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不得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生产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参照本要求申请登记。”另外,作为业内企业最为关注的变化之一,新《办法》在第四款中明确规定:“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办理产品种类:
(1) 配合饲料 (包含宠物饲料);
(2) 浓缩饲料;
(3)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4) 精料补充料;
(5) 单一饲料 如:脂肪粉(植物来源)、饲料用灭活酿酒酵母粉、酶解大豆蛋白、发酵黄豆粉、马铃薯蛋白 粉及其发酵制品、膨化豆粕、DDGS和DDG等及经特殊加工工艺处理的单一饲料产品;
(6) 饲料添加剂;
(7) 其他饲料 需要进口的饲料不在进口登记范围内,但仍需要在农业部畜牧业司取得“该产品不予进口登记受理单”证明的(只有取得该受理单才能联系当地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