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检验检疫局
1. 进口宠物饲料为检疫风险Ⅱ级的饲料需要事先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国家质检总局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
3.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信用证、提单、发票等,并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证书、“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复印件)。
4. 进口宠物饲料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应当符合中国饲料标签国家标准。国家对进口动物源性饲料的饲用范围有限制的,进入市场销售的动物源性饲料包装上应当注明饲用范围。
5.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档案,记录进口饲料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注册登记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进口饲料流向等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依据:《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8号)